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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8号《失业保险规定》、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条例》及津人发[2001]10号《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部署,现就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但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农民合同制职工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础,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二、核定表中所填数据应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表基层表(104)号的项目填写。(含临时及工人数工资总额),并缴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每年4月份起按照新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报送核定表时应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104号),每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核定表和1月份征缴表各一份;在册职工在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加报上一年度财务年终结算报表体现工资总额部分;并附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名册一份。
四、失业保险核定表报送两份,审核盖章后还回单位一份。
五、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本年度劳动合同期满人数填在核定表备注一栏。
六、本年度,按月、季、半年、年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在保送核定表时应注明缴费方式。
七、本企业在本年度缴费期间单位名称、账号、地址、电话有变化或被兼并、撤消、解散而撤户停缴失业保险费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失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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