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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
需要材料: 1、人事代理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委托书;
2、市政府公派出国任务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省市的出国任务件,需同时出示本市外办的确认件);
3、证明本人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
4、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明;
5、政治表现鉴定;
6、业务能力鉴定;
7、该企业近期税单
办事程序: 1、 审核“需要材料”;
2、 根据个人档案,填写《因公出国审查表》;
3、 报市人事局审批;
4、 批准后出具政审批件;
5、 《出国人员鉴定表》一式两份,回国后由单位填写存入本人档案。
注:5种不准出境的情形
A、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B、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C、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D、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 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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